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日期:2022-05-23 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条件,以及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又该如何确定续订标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条件呢?目前对于上述问题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故笔者就前述模糊问题展开分析如下。


首先,针对续签过程中协商变更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当然也适用协商变更原则。即除劳动合同期限被法律明确规定为无固定期限外,劳动合同还有很多必备条款需要磋商,对于合同能否续签成功仍需双方配合,而劳动合同的续签过程亦是一个协商的过程,仍需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并未禁止双方根据现状对原劳动合同条件进行协商变更。


其次,针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续订标准的问题。虽然目前法律对于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标准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对于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遵守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要求。由于何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法律并未进一步明确,故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但基本是从合理性的角度,综合薪资水平调整是否合理、工作地点有无变动、工作岗位是否系员工可胜任之岗位等因素进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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