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案件警示案例
日期:2023-07-25 浏览

  传销,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拉人头”,并以收取“入门费”、认购 “商品”或“团队计酬”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传销不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而是通过“拉人头”从参与者的盲目投入中抽取提成,并层层抽取利益。在拉人头的过程中,组织者往往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借以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人员,恰似空中楼阁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瞬间崩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典型传销案件。

基本案情//

马来西亚MBI国际集团通过网络虚假宣传,销售MFC理财项目。该项目要求:必须经会员推荐,缴纳从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费用,注册为不同等级的账户,以购买该平台发行的易物点获取加入资格。加入后区分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为诱饵,对推广者采取给予“直推奖”“对碰奖”等奖励的方式,借以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人员。

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在包头市开始发展下线。被告人张某某协助赵某某对该项目进行宣传,帮助注册账户、解答问题,指导操作。为方便从事MFC传销活动,赵某某、张某某先后在青山区永盛成大厦A座1708室、青山区恒通大厦A座1915室,通过实地讲课、建立微信群等形式,进行项目宣传和会员招募。经审计,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5人,层级已达3级以上,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共计3034833元。

裁判结果//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加入马来西亚MBI国际集团的MFC理财项目,并以投资该项目能够获得“只涨不跌的高额收益”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更多人员加入,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传销案件。马来西亚MBI国际集团是一个跨国网络传销组织,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作为被该组织吸纳、使用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了各项传销活动,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虽然其并非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防范网络传销温馨提示//

不论是以投资理财高额返利为幌子拉你入伙、还是以微商分级代理零风险为诱饵邀请进群,再高大上的包装都掩盖不了传销即诈骗的本质,你以为的捷径可能正是歧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产生怀疑,及时咨询。切勿因一时贪念,坠入网络传销无底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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